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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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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良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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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东(明德路与红土岭路交汇处东8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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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恐怖活动犯罪预备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4日 来源:平邑县律师
[导读]:  王希玉律师,平邑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

 王希玉律师,平邑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触犯任何的罪名我们都是需要按照法律上的一定标准来判断的,其最为重要的是看其行为是否全部满足来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全部满足,那么则不能成立犯罪。对于共同犯罪来说也同样是如此,那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二、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 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三、刑法中指的首要分子

  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刑法中,首要分子分两种: 一、、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通常在犯罪集团中表现为组建犯罪集团、制定犯罪集团的犯罪计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犯罪,这类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种。

  2、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参加的犯罪活动,它不像犯罪集团有较严密的组织,但其中也有组织、策划、指挥者,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起着协调作用。刑法分则对聚众犯罪有两种规定,一种是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如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交通秩序罪;第二种是首要分子和一般参与人都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持械越狱罪等。对首要分子一般按刑法分则具体罪行的规定处罚,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按刑法总则的规定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仅对该犯罪集团中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对于部分组织成员超过该集团的犯罪计划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不承担刑事。

  

恐怖活动犯罪预备情形有哪些

  欧美等国家这些年恐怖活动频发,与政治也有很大的关系。恐怖活动对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还会对个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因此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那么恐怖活动犯罪预备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恐怖活动犯罪预备情形有哪些

  1、恐怖活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最本质的区别。恐怖活动组织通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慌,引发社会关注,以宣扬其所秉持的政治理念或者意识形态,进而达到其分裂国家和民族的目的。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根据具体的分工或职责,构成相应的犯罪。;组织;,是指鼓动、唆使、召集人员建立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指挥、决定、安排、组织恐怖活动组织行动的行为。;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自愿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其他参加的;,是指除积极参加者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包括受他人鼓动、唆使、游说以及裹挟等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

  3、非特定的恐怖组织人员为某特定恐怖组织及其犯罪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

  4、为实施恐怖活动做准备的,以准备恐怖活动罪论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的正犯化,即将恐怖活动犯罪的准备行为规定为犯罪。

  5、制作和散发均属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实施其中之一,即构成犯罪。

  6、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认定

  资助恐怖活动罪应满足两个条件:

  一、所提供的资金、物资和其他帮的对象必须是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有自愿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其他帮助和为其提供筹集资金、物资的客观行为。

  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人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其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助长恐怖组织实施恐怖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

  三、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恐怖活动让很多家庭陷入到不幸当中,如果公民有他人实施或者是预备实施恐怖活动的线索,可以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恐怖活动犯罪预备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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