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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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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良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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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东(明德路与红土岭路交汇处东8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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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法庭笔录对书记员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0日 来源:平邑县律师
[导读]:  王希玉律师,平邑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

 王希玉律师,平邑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案件。


  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 ;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 2003年3月下发的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


简易审判程序


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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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对书记员有什么要求?

  法庭笔录是书记员的基本工作,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庭笔录对书记员有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要客观、公正的记录法庭每一次的审理活动;


  其次,要准确;再次,要有速记的基本技术;


  再次,要对案件的具体种类及法庭审理趋势有适当的预测;


  再次,要排除和阻止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一方随意增删法庭笔录等的不当干预。


  最后,要以对法律、对司法公正的忠诚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复核法庭笔录。当然,书记员平时应加强诉讼知识的学习,尽快掌握诉讼的具体程序,了解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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