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玉律师
山东良鼎律师事务所
13713199010279612
13953917588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东(明德路与红土岭路交汇处东88米)
王希玉律师,平邑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侮辱或诽谤,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诽谤罪。
诽谤的词义解释是:以不实之词毁人。通过捏造事实,散布对他人名誉不利的言论,给他人造成损害,但未达到诽谤罪的严重程度的,在我国,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承担民事侵权:;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可见,认定名誉权侵权时,不因侵权人为新闻媒体而要求受害人证明侵权人具有;真实恶意;。一般来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客观上有针对性地制作诽谤他人名誉的信息,主观上故意进行了散布,即可认定为侵权。受害者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适用我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我国刑法仅对具有完全刑事能力的自然人的诽谤行为予以规制,新闻媒体等单位则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随着自媒体的飞速发展而略有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认定符合诽谤罪中;情节严重;这一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