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玉律师
山东良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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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东(明德路与红土岭路交汇处东88米)
王希玉律师,平邑县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法庭判决后要在多久内执行
判决生效后,必须在两年内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
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三、法院强制执行常见手段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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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申请执行人都会认为,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就可以很快地从被执行人那里帮自己追回财产损失。自己可以理解被执行人作为;老赖;窜逃法院需要一些时间去找,但是为什么被执行人就在眼前哪都没去,法院就是不能帮自己讨回公道呢在这里,就需要解开一个误解,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什么是执行不能案件快来和一起看看吧!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比如小张将小王打伤,法院判处小张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小王3万元,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法查到小张监外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情况下,此案就属于执行不能案件。简单地说,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一、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1、终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况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宣告破产的;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明确地告诉大家,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还会管!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3、司法救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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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防范案件进入执行不能
1、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
2、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
3、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视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等措施。
4、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